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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根据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1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了15天的护理假期。假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正常产假98天,最高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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