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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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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雇用的,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雇佣逃离部队的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事工作者知道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接受、录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以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和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都不构成犯罪。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偿地使部队的军人为劳动力;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处,使之不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为其提供财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帮助罪犯逃避搜捕、潜往他处隐藏,这种提供资助通常是无偿的。 2、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既可以是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军人;而后者则必为己经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构成犯罪的军人,既可以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军人,但不能是没有构成犯罪包括虽有逃离部队行为但不属于犯罪的军人。如果是出于窝藏故意而雇用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军人,则同时触犯窝藏罪,此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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