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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
如果是村集体公益活动,受益为集体村民,村民有义务参加义务劳动。对不能或不愿参加义务劳动的村民收取合理费用给予参加劳动的村民相应补偿,是合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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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3、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4、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接受贵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需另行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成员作出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撤销。对于责任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受害村民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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