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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事故科可以依法扣押肇事车辆。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害者是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良车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遭受更严重的双重痛苦。因此,在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往往先下手为强,采取私自扣车扣货,甚至扣留肇事司机等一些过激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更不能有效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照及当事人相关证件,不得擅自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公安机关应当建议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照和货物的返还。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依法处罚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通过自行扣留、夺取对方财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实现权利的法律上称为自力救济。只有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不及时采取自救措施,使其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救措施,但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受害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即使事故车辆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甲板,也不能作为扣押车辆的理由,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担心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通过适当渠道寻求保护,如及时向法院提起事故赔偿责任人诉讼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受害者不得自行扣留事故车辆等过激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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