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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没有结婚登记,你们现在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也就谈不上离婚问题。如果你们解除同居关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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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即使举办过婚礼,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你们并不是夫妻关系。 2、由于不是夫妻关系,则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男方的个人债权、债务均与女方无关; 3、由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钱已用于共同消费,则不需要返还男方; 4、婚前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女方不需要返还; 5、若男方去女方家闹事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6、若侮辱女方名誉、人格的,建议报警解决。
第一,不是合法婚姻,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由于没有登记结婚,所以女方应返还收取的彩礼4万元。 第三,男方给女方的金项链和耳环是赠与物,女方可以不返还。 第四,女方家置办的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第五,孩子的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按其工资收入的20%到30%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付清。 总上,双方付出相差不大,建议协商解决。只要双方同意,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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