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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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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建设部最近颁布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将在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 明文规定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核发资质证书,才具有完整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应当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格而无法律效力。 三、虽然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认定其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法律效力。
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拥有发地产开发的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立时需要具备的资质包括: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应当拥有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上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是外商的,应当办理外商投资相关的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时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登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时,应向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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