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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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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购买、运输。如果行为者收购了合法砍伐的林木,就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犯罪的收购数量多,多次教导不改变的管理者履行况下,妨碍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恶劣社会影响等。(3)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获利的目的。要求行为者主观收购,运输对象是砍伐,砍伐林木,知道。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非法收购、运输赃物也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对象的不同。以本罪论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应当以收购赃物罪论处。2、本罪与盗伐、滥伐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进行头盔、滥伐,然后低价收购,或者提前与盗伐、滥伐犯罪分子合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论处。
“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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