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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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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退还,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况的: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起诉法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三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当然,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还会就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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