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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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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眉山商标申请之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流程图 1、申请人在申报期内提交申请表和市知名商标申报材料。 2、区、县工商质监局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市工商局。 3、市工商局收到申请后,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对受理且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初审公示。 5、市工商局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有必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 6、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7、予以认定的市知名商标发布认定公示,颁发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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