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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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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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