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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是违法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 (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通过协商、起诉或者请求支付令的方式索要欠款。
对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将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也就是,采用暴力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将视为犯罪。
暴力催债,催债不违法,但催收手段不合法,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产、故意伤害等罪行。2023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暴力索取非法债务的行为,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即在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时使用暴力、胁迫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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