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种类型: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的特点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通常承诺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财、投资收益高很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⑧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⑨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⑩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按照国家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看,非法集资数额达150万元以上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但是,其实非法集资数额只是量刑的一个参考依据,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也不排除更为严厉的量刑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