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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在注销前)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扩大为或理解为“公司注销时,必须缴纳足出资”。...
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应按注册资金额缴纳破产清算额;即500万。不过你们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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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大小和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说明即可。因此,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是股东自己的约定。
1)首先,你这个问题就有问题,注册资本没有缴足,不管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都是违法违规的,工商局会给公司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有可能直接当事人还会罚款,公司应该就此就行相应整改。2)如果你是在新公司法和工商注册登记条例公布后,并在缴纳期,建议补全出资,完成手续,然后在考虑股份改制。3)如果,你已经超出规定期限在新法规生效后发生的情况,或者新法规之前发生的情形,建议你补充资本金,然后股份改制,并在上市申请文件中律师和保荐人、会计师均需发表意见。涉及虚假出资。4)还有一种情况是,新法规后发生的,并且没有超过期限,那么你可以进行减资手续(根据新公司法和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管理条例是允许的),然后进行股份改制。5)上述情况,不进行规范,理论上是不可以进行股份改制的,但是实际中却是可以操作的,直接审计评估,然后进行股份改制,工商登记,但是在上市申报中,就需要按照3)中要求的那样需要补足,然后发表意见。总之,这种情况对于上市来说不是什么好事,急需规范,公司治理有问题,如有可能,建议先规范,再股改。
关于你提出的注册资金不到位申请破产怎么处理的问题是这样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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