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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的增值税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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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是现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已经合并了,从此不在分国税和地税了。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扣缴的个税以及其他扣除费用之前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预缴的个税,如果企业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还要扣除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部分等扣除费用。所以,本身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基数就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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