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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在5日内进...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一、申请1、申请时效2、申请条件3、申请方式4、书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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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步阅读 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5 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简易格式见图。 4/5 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 5/5 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书撤诉流程:1、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 决定执行 1、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引起终止的原因 和解 自愿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 其他 申请 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2、申请人在申请时可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明确的复议请求、事实证据 3、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4、符合60日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受理 除不予受理、转送外,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7日内将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范围的,在5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21条规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决定 复议决定: 1、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2、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不超过30日作出。 驳回 维持 责令限期履行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或无效 确认合法或有效 调解 终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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