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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是针对原告的诉求来做出的,原则上是一一对应的。通俗的讲,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发表自己的看法。答辩完了,就是举证质证环节,这个环节,作为...
这个没有一定。你说的调解应该是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由法官组织的调解。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期限是纳入审限计算的,所以诉讼调解不是无限制的,在审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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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 注意: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意见》第92条,法院开庭可以调解吗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开庭后法院调取证据质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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