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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逃避处罚执行的, 已交纳的保证金是否会被没收?

2021-11-1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应当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保证金应当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然应当执行。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处罚人缴纳保证金,暂停已决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停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停行政拘留不造成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停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缴纳保证金的情形。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暂停行政拘留处罚的,不适用本规定。二是被处罚人暂停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这里所说的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指被处罚人通过逃避或者逃避的方式,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行政拘留处罚无法执行。要求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缴纳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被处罚人不逃避未来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因此,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没收缴纳的保证金。第二,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没收保证金也是一种行政处罚,类似于罚款处罚。对罚款收入,国家明确要求执法部门将全部罚款上缴国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处罚和追回赃款的管理办法,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处罚、赃款和没收财物的变价款,应当作为国家处罚收入或者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上缴国库。不得截留任何机关,坐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对行政经费和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也强调,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保留,分成与收支挂钩,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上述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上缴国库。第三,没收保证金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没收保证金的同时,仍应执行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没收保证金是对被处罚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逃避未来行政拘留处罚的处罚措施,不能代替他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的行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处罚针对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其目的是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和教育,仅仅没收保证金是无法达到这一效果的。执行中,在行政复议中,在行政诉讼中被处罚人逃避处罚的,应当先没收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后,公安机关还应当查找被处罚人的下落。找到被处罚人后,被处罚人仍应按规定送达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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