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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主体和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吗,有哪些规定?

2022-01-19
1、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主体和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只能发包集体的土地,自留山和责任山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要根据群众的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2、村民小组发包土地只能将土地承包给村民。 3、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4、因此,村民小组无权将村民的自留山在未经村同意的情况下,发包或租赁给他人,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未经村民同意不生效力。 5、村民可以仍然耕种自留山,对于山上苗木享有所有权,不受村小组签订的协议的限制。如果村小组或者常某侵犯自留山权益的,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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