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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了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人工商店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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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特殊情况下的工伤:(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如果机动车受到伤害,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有关部门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员工在上述情况下有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照驾驶等情节,相关部门一般不认定为工伤。(2)员工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接送孩子等。,这是他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必要要求。顺便说一下,工作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顺便说一下,如果他们在工作前后的路上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仍然应该被视为工伤。如果绕过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且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无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不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3)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则上认定为工伤。(4)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的,许多地区相关部门也认可这种情况是工伤。(5)员工参加本单位(或本单位分支机构)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或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受伤。在实践中,他们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6)员工参加本单位内部机构擅自组织的活动,只要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理由相信是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就认定为工伤。(7)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调查、工作交流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视为工伤。(8)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直接从工作岗位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有关部门一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工伤。这里说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9)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求(如饮水、用餐、上厕所、正常休息)时,因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不安全因素、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员工伤害的,视为工伤。(10)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一般做法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认定为工伤;退休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或在新单位工作造成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退休职工与再就业单位或新单位形成就业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一般做法不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火车伤人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别忘记时间!工伤认定指确定职工受伤是因工造成的,具体可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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