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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母去世时,孩子的其他亲属和村委会等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经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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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子女父母去世,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如果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孩子的父母去世的,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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