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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离婚后,孩子可以由双方轮流抚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属等相关问题由父母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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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轮流抚养协议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对子女有利,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具备这个前提,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离婚子女轮流抚养的条款需要规定轮流抚养的期限、期限和每次轮流的时间周期。轮流周期不宜过短或过长。 过短,经常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过长,不利于增加孩子和父母的感情,不符合轮流抚养的初衷。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法律支持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但是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协议应该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轮流抚养时限应注意的问题。 (3)抚养费用的承担。 (4)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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