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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关系彩礼问题的处理方式

2025-02-0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登记之日起,彩礼、嫁妆及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返还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适用前款规定。而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则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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