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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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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并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三)隐瞒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四)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第三人使用和经营;(五)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国家订货合同;(六)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工程;(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八)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九)买卖国家禁止流转或者非法买卖国家限制流转的物品;(十)危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个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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