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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对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义务起约束作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负担合同中产生的义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
发生合同纠纷,如果合同当事人的配偶与合同纠纷无关的,不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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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果系“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纠纷是可以投诉的。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消费者在维权当中主要会遇到两大类的诉讼纠纷,一类就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另外一类是关于侵权的纠纷,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侵权纠纷可能是因为产品的质量上出现瑕疵,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损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在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不应将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定为依据将合同纠纷案中签约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的情形,这样是否妥当呢审判中应如何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签约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一般不涉及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运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之债的承担者、承担范围、承担方式,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它注重解决的是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一方债务的承担及其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纠纷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被告。但现实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准确把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该方的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配偶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权确认后,相对人可以另行起诉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既保证了审判效率,也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二、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起诉时,该方的夫妻关系已解除,可以将该方的配偶列为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合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也可以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权确定后,相对人再另行起诉确认该债务是否为对方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避免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所签合同,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时,签约人本人死亡,就应当将生存的签约方配偶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确定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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