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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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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按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我们买好了房子,却发现房子质量存在问题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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