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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应当避让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商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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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进行管护:(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其专业管理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五)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并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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