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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工伤等级,按照等级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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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1、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材料因申请人不同而不同。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明)、工伤诊断证明、医院记载的负伤职工病情、病志、治疗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性材料)。2、 审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内容;(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由本鉴定委员会受理;(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申请不明确,相关材料不全的,应当指导申请人补充。3、 鉴定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1)对申请书和提交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和登记;(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相关鉴定事宜。(例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组织协调鉴定工作;(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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