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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
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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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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