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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父母赠予的财产离婚时需要先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只有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予分割,其余情况都需...
各有利弊。采用赠与,不仅要证明确实实施了实际的赠与行为(此可以公证,并不难),同时还要证明此赠与款用于了购房(这才有意义),要证明这一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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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简介:2002年李x雨与小周结婚。2004年,李x雨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李x雨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后因小周有了外遇,李x雨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周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李x雨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2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东莞律师解读:从李x雨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2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李x雨的。因此,这12万元应视为李x雨和小周的共同财产。可见,李x雨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李x雨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李x雨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东莞律师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法律规定,婚前赠与,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一般视为赠与儿子个人的,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但是,如果父母是按揭贷款买房,那么父母赠与儿子的只是首付款部分,你只对首付款无权分割。婚后你们夫妻自己还了按揭贷款,那么对这套房子的按揭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主张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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