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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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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情节显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等方式,促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那么,教唆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教唆他人吸毒是该罪的选择罪。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宣传吸毒后的体驯、示范吸毒方法、说服、指示、鼓励等方法,故意教唆他人吸毒,然后吸毒。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性是明知教唆、他人吸毒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只要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应当立案追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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