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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税款的骗取行为的,认定为虚开。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虚开人与骗税人事前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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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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