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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属于对特别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放宽性特别规定。继父或继母一旦与继子女之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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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此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仍然存在。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说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法律上规定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其中包括继承。所以,养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并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来等额分配,而是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并互相成为第一法定顺序的继承人。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继子女即使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也并不丧失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第19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继父母在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未成年继子女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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