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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先予执行的。《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先予执行的。《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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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先予执行的。《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人身损害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1、发生医疗纠纷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发生医疗纠纷而导致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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