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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遇见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采纳
执行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一般在15日左右给予回复。回复的结果一般有两种: 1、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案外人、当事人若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应当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是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异议后成立,执行人员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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