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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3次会议和2013年5月2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讨论...
重庆诈骗罪立案标准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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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市欺诈公私财产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的标准如下:一、欺诈公私财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金额大二、欺诈公私财产价值7万元以上的,金额大三、欺诈公私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金额特别大。
1、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第二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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