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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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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强制性。
《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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