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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并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仍归一方个人所有;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有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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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按揭房时,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婚前一方按揭买房。离婚时,房屋通常归持证人所有,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后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2、婚后购买的房屋抵押贷款,如果是两人共有权证,双方条件相当,那么无论谁得到房屋,都要给对方一半的房屋补偿。本补偿是指当前市场价格,扣除未偿贷款后的净值。离婚后,得到房子的一方自己还贷。婚后按揭还贷,但房本写在一个人的名下,那通常会倾向于继续由持证人拥有,另一方拿到补偿。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易于执行的问题。如果判决归对方所有,则涉及变更登记。贷款还清前,银行通常不同意变更,因为这涉及到新房主是否有能力继续还贷的利益。当然,这是绝对的,但确实可以影响法官这样一个因素,没有挂名的一方,最好先去银行了解一下变更过户的条件,再和法官沟通,这样效果最好。只有合同,但尚未取得房产证。这种问题,只能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法院不管,等到你们拿到房产证以后,再另案处理。
结婚后买的按揭房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果双方对于房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房产;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处理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如果房产登记了一方名字,则属于以下情况的,则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不进行分割: 一、房产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 二、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产权登记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 三、房产是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 四、房产是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并用个人财产还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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