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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规定,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二、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簿,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4)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到县(市、区)民宗局申请变更。《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第七条公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不同于直接抚养的一方;(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不同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三)其民族成分不同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根据分申请变更一次。第八条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当自行提出申请。第九条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证明材料。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公民在年满18周岁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记者从国家民委获悉,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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