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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诈骗?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由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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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表现形式均为借贷。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有的是由于某种原因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有的却是以“合法的民事行为为外衣”进行诈骗,非法占有;二者混杂交错,很难一眼识破。实践中,有把民间借贷纠纷错认为诈骗犯罪的、也有把诈骗犯罪当做民间借贷纠纷来处理的,正确把握二者的界限,对借款人和贷款人来说都很重要。1、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表现均为借贷到期不能还款,但到期不能还款的真实原因不同。概括讲,前者为非法占有,后者为因客观事由无力偿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借款人出具借条只是一个表面形式,是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手段。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因借款不能偿还而发生的纠纷,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扔属借贷纠纷,不构成借贷型诈骗罪。2、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中的欺骗在的欺骗程度上有所不同。借贷型诈骗与民事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虽然有许多方面相似,但在欺骗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借贷型诈骗是诈骗罪中的一种,通常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贷款人,使贷款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借款人出具借条仅仅是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根本没打算兑现偿还。而民事借贷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分,是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的不实之处,欺骗程度限定在履行还款的前提下,一般是为有利于借到款,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比如甲为扩大经营欲向乙借款,其担心乙不会轻易借款,就编造了其亲属住院需要手术费的理由,在甲获得资金买进设备后一场大雨把设备全部淹毁,导致甲无法归还乙借款,实务中一般不认为甲构成诈骗罪,因为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得不容忍类似上述的民事欺诈行为。3、注重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区分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主观心理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在客观上有所表现。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听其言观其行,从客观行为事实上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打着借款的幌子借款不还,且数额较大,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借贷型诈骗犯罪。实务中,借贷型诈骗案件多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行为人利用刻意培养起来的所谓“信任”或“感情”,或编造虚假困难,或以高息利益为诱惑,骗取对方的信任,借款后或消失、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故,即便是存在借条,也不能排除构成诈骗犯罪;具体到某一个案件,需要结合借款人借款前、借款中、借款后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分析之。如是前者,及时报案,通过公权力救济途径追回;如是后者,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依法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贷型诈骗罪与借贷纠纷其实二者是很像但是又不同的两个概念的,首先双方最大的区别就是借贷性诈骗罪的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非法的占有为目的的,而民间借贷纠纷是因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所以无法还款,二者是有区别的。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经侦大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正面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集资诈骗者的民间借贷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集资诈骗犯罪做斗争,主动预防和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2、正确引导民间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制约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积极拓宽各种合法的投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外汇、保险、基金投资等金融市场,适当发展彩票市场,加大对国债、基金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把闲置的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高的国债、基金上来,以此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启动居民积淀资金,鼓励居民积极投资,将资金用在社会发展需要中,使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取得“双赢”的效果。3、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集资诈骗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实施严打方针,加强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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