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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出事故企业法人会有吗?

2022-10-24
无牌照“渣土车”与小车相撞致3人亡,连带追责,企业法人代表被刑拘!今年10月1日,XX与XX发生了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人被依法刑拘。经进一步调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法人代表也被依法刑拘。2017年10月1日6时40分许,赵某驾驶陕AS8123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沿XX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通路丁字路口时,适逢A驾驶陕A35D29号小型轿车沿XX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内三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交警长安大队于2017年10月2日刑事拘留。10月25日,交警长安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陕AS812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赵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陕A35D29小型轿车驾驶人A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其余人员均无责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交警长安大队发现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西安XX公司,实际车主为A锦。而通过调查,A锦在该车无渣土车备案证,未审批运行路线的情况下,依然指使司机赵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营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A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于2017年12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依法刑事拘留。据介绍,此案为我市重大交通事故源头追责第一例,今后的类似案件也将源头追责。西安交警也呼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交通安全,大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机制和氛围。就该这样执行,才能从源头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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