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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呢?

2021-04-07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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