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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家属应尽快携拘留通知书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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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之第1点的第(4)小点: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先不考虑未成年和自首情节),可能适用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 同样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大部分“量刑的基本方法”第2点的第(2)小点规定:对于具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该意见第三大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的第(2)小点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该意见第三大部分第4点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同时该意见第三大部分第13点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就是根据你所提供的情节,所能找到的主要的量刑规定,可以根据这些规定估算一个量刑幅度,但是最终法院会判多少年,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见到最后的判决书,谁也没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刑期。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工人员,某县钻井队职工。2013年6月某日,在其工作期间与工友王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冲突,双方互有厮打。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面部打了一拳、扇了一耳光,随后二人被工友拉开。但随后王某身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殴打后诱发心脏病突发死亡。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批准逮捕。后又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力,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人日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二)、接受委托 嫌疑人是外地人,案发后,为了办案方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一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又不认识人。所以通过网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双方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人家属感到梁律师为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辛辩护历程 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人是外省人,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管委托人远在他乡,我们的工作完全靠自觉开展。但一想到嫌疑人家属无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大,不敢有半分懈怠。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日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得知嫌疑人的确仅打了对方一拳和一耳光,并且该殴打行为本身也未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人对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一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我们随即得出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辩护人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劝说事人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止于侦查阶段。尽管辩护人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人又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人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人支持。因为本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因而一审法院即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该县检察院即将案件移送到延安市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人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研究后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遂决定退回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历经半年多的努力,辩护人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 3、审判阶段:案件到审判阶段后,为慎重起见,辩护人把该案作为一件疑难案件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探讨,经过多次探讨,考虑到我国司法现状,也是为了稳妥起见,辩护人形成了以下的基本辩护思路:法庭上由梁律师作为主辩护人,继续坚持按无罪辩护,另一名辩护人补充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即继续争取无罪辩护,万一不能成功的情况下,则争取从轻判决。并从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精心摘取了北京等地法院对类似案件所做的无罪判决案例提供给办案法官,经过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法官虽未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观点,但判三缓五的最终结果也让梁律师很感欣慰,近乎一年的辛劳终于有了回报,一个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被告人终获自由!被告人及家属对此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态度和办案能力赞赏有加,不断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本案落下帷幕。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确实不知王某患有心脏病,对王某也只是打了左面一拳和一耳光。王某系被人殴打致心脏病发死亡,相关证据查证属实。最后审理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有自首和积极赔偿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五年。 虽然被告人刘某被判有罪,但是在辩护人的努力下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缓刑是指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规定,判处的刑罚便不再执行)结合本案,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便可被释放,回归社会。在5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期满后,3年有期徒刑便不再执行。
故意伤害罪,从重判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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