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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下情形的工程,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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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或者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救、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招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项目、货物或者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招标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无需招标的项目: 1、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下,且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下的项目; 2、不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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