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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分居的证明,包括: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的书面分居文书;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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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且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应该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但必须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因工作、学业等原因,分居两年以上的,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客观上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夫妻之间已经不同床共枕、没有相互关照、日常生活也完全分开互不相关。其二,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仅有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其三,分居的期间必须达到两年以上,分居期间应该是连续不间断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的,但中间因暂时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相加计算。注意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由原告负责举证。从上文的分析中了解到,一般夫妻在以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需要至少持续分居两年或更长的时间,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才能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法院将考虑在分居2年以上且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开始执行,应当在6个月内;至于执行结束的期限,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开始执行的期限 1、《民诉》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民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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