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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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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实施该行为的; 2、为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而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的; 3、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或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等。
满足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要件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并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规定: 1、私自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指示、指示、强迫他人释放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二、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 3、通风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风信件、帮助他们逃跑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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