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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什么罪名,如果确定被刑拘的话建议及时进行会见...
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涉嫌犯罪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侦查,根据案情严重程度采取不同强制措施,侦查阶段一般最长羁押三个月零七天,侦查终结后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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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到法院核实相关情况,法院有告知的义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限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也就是说,两个月的时间,符合法律限定的时限。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限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没有逮捕的,就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不会出现“刑事拘留三个月以上”。关押三个月以上,说明已是逮捕后的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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