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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
纺织挡车工不隶属特殊工种。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背国家限定解决公司工人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劳动人事部改由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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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而是一个常见的名称。因此,法律法规没有正式定义。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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