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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 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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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 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故可以将“债务转移”理解为“合同义务的转移”。 也就是说,本案由仅适用于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于因继承所产生的争议。这种合同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合同三种表现形式。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 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故可以将“债务转移”理解为“合同义务的转移”。 也就是说,本案由仅适用于当事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不适用于因继承所产生的争议。这种合同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合同三种表现形式。
追偿权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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