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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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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向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举,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 (2)接受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保护举报人首先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举报内容等情况。同时还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违法行为人的侵扰。 (3)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建立检举奖励制度,有利于鼓励举报,帮助执法部门获取确凿证据,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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