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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
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一、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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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所签,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该观点倾向于从民法典角度出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买卖合同所负债务,仍然应当从民法典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仅仅考虑合同相对性。据我们检索,最高院、福建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等大部分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1、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即可。能否办理离婚手续和夫妻是否有外债无关,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债务的分割,但是这份协议只对夫妻两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3、夫妻的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40000元(暂从2014年1月3日计算至2014年9月3日,付清之日止),共计8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3日,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于2013年9月3日归还,月息5%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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